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raffic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Zhong Shan City。缩写为TTAZS。
第二条 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山市内经营交通客货运输业、港口经营和搬运装卸业、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以及其他与水路、道路、港口经营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山市南区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运输行业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关系,组织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对新业户技术资格初审、企业等级、汽车客运站等级评定等和每年经营信誉服务资格初审、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对交通运输业户的运输质量纠纷进行调解。
(十二)收集、整理、分析、披露、交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宣传报导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三)承办完成会员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的其他事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有关交通运输业的法规、权益等方面内容以及协调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单位之间关系的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