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
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3-03-07 来源:省厅公众网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
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粤交运[2013]47号
各地级市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迅速宣传贯彻“两个规范”,使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汽车客运站、客运企业和有关从业人员能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两个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确保顺利、有效贯彻实施。
二、全省各客运站应迅速制订“两个规范”的实施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两个规范”的各项要求,认真把好营运客车安全技术关,把好营运客车的出站关。
三、关于《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例检规范》)
(一)具备场地条件的在用汽车客运站和在建、拟新建的汽车客运站,应按照《例检规范》的要求配置人员、场地、设备;确受场地限制不能在场内进行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在用汽车客运站,在不影响客运车辆正常发班的前提下,经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客运站以外的场地或委托具备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条件的单位进行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但须经客运站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上盖章确认。
(二)汽车客运站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资格应符合《例检规范》的要求。对尚未开展且目前不具备条件开展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核发工作的地区,例检人员须经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按国家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试大纲及部安全例检宣贯材料的要求考核合格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方可从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督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培训考核工作。具备条件开展资格证考核工作的地区,当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报厅同意后自行组织考核并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监督。
(三)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推行客车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安全例检信息的登记,流转及共享纳入客运站智能管理系统,并与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广东省客运站进出站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接应用。
(四)2013年6月30日前是我省实施《例检规范》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全省各客运站应按《例检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例检内容、例检流程、例检设施设备、人员资格、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完成调整的客运站或外协单位进行验收。自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各汽车客运站全面执行《例检规范》。
四、关于《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出站规范》)
(一)我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内容和登记信息,应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进出站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出站规范》的要求,在《通知》附件“出站登记表”内增加“是否超员”和“是否系好安全带”的实车检查项目。
(二)四级、五级汽车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内容和登记信息应严格按照《出站规范》的要求执行。
(三)全省等级客运站应在2013年1月25日前落实相关准备工作,从2013年1月26日起全面执行《出站规范》。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龙东升、冯鹏展
联系电话:020-83730656、83730800
传真电话:020-8384670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12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 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附件: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日检车辆数(辆) |
例检人员数(人) |
检验地沟数(条)
或举升装置数(台) |
600以上 |
12 |
3 |
400-600 |
9 |
2 |
200-400 |
6 |
2 |
100-200 |
4 |
1 |
100以下 |
2 |
1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