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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粤交运[2013]45

发布日期:2013-04-04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包车客运市场准入

(一)各地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定期开展本地区包车客运年度平均工作车日、平均利用率、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二)厅将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公布的包车客运市场数据和反馈的相关情况,编制近期全省包车客运发展规划,并以此制订年度市际包车客运发展计划,做到市际包车客运运力有序增长。20133月底前,各市应将2013年跨市包车新增计划报厅。

(三)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按照厅的部署拟定市际包车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方案报厅发布,并根据年度市际包车客运发展计划组织具体招投标工作。2013年第二季度组织首次招标。

(四)厅将根据招投标结果许可新增市际包车客运运力,支持在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面具有优势,安全责任落实、经营行为规范、质量信誉好的龙头包车客运企业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

(五)各地要严格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审核和发放。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12个月内三次违规经营的企业,在该年度内不得备案审核和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启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

(一)厅委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201371日前在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并启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第8号令,见附件2)同步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厅统一印制,委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给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向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

(二)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开展每一运次的省际包车业务前,应通过“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由系统自动完成)并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省际包车业务。

(三)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指定专人签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建立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四)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对使用过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妥善保管,并交回发牌机构,同时可以按照11的比例换领新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交回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定期统一销毁。

(五)“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启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另行通知,市际客运包车标志牌使用政策暂不进行调整。

三、强化包车客运经营行为监管

(一)加强包车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厅将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增加车辆运行轨迹监控功能,对省际包车客运报备信息进行自动监控。对不按报备信息运营的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者,从查实之日起90天内暂停对其备案审核和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作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包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格实施包车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对包车客运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重点加大对异地经营、违规从事班车经营、租赁车辆从事包车经营,以及无牌无证经营的打击力度。对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应将本省车辆违规信息抄送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外省车辆违规行为统一报送至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汇总。相关信息将作为包车客运经营者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广东省道路客运旅游包车经营权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违约条款处理的依据。

(三)包车客运经营者要在包车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包车客运考核退出机制

(一)严格落实《承诺书》中双方相关责任和权力。对包车运输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厅将依法按照《承诺书》相关条款予以停运或撤销行政许可。

(二)厅将修订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包车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经营权续期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社会监督。厅将包车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信息发布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和其它公众媒体上,引导包车用户择优选择包车客运经营者。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厅反映。

(联系人:陈凌青,联系电话:020-83730763,传真:020-83846709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

       2.《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第8号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111

 附件:

粤交运[2013]45号.rar

附件1.交运发[2012]738号.rar

附件2.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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